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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算清楚如何与员工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

    建立一个良好的劳动关系对于实现企业的组织目标是具有极大的好处的。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如何与员工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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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与员工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

    一、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实施合同制度,按规定及时签订、续订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杜绝了违约现象发生。依法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对在岗职工有计划的提高工资待遇。要着力于以创建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

    二、建立合同制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既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即有义务也有相应的权利。企业与职工要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各项内容,其中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各项保险等。贯彻好《劳动合同法》,依法维护,使劳动关系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企业要站好自己的位置,对职工奖惩得当。职工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及充分尽到自己的义务。

    三、建立人性化劳动关系

    企业与职工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要人性化管理,职工为企业谋福利,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资,缴纳各个保险,过节福利,双方表面上看来只是一种简单的利益关系,但是这种简单的利益关系如果稍稍动摇点,那这种看似简单的关系将会破裂,企业不仅仅要为职工发放工资,缴纳保险等,还要人性化管理,企业管理过程中充分注意人性要素,以充分开掘人的潜能为己任的管理模式。

    对人的尊重,充分的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给人提供各种成长与发展机会,注重企业与个人的双赢战略,制订员工的生涯规划等等。

    劳动关系之劳动合同的建立

    建立劳动合同,意味着双方都有其需求。一方面,用人单位有用工的需求,一方面,求职者有求职意向,双方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达成一致。

    在达成一致前,用人单位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即招聘。

    招聘信息的发布在招聘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是否出现劳动纠纷,招聘内容的制定是一个重要因素,具体表现在:

    1、招聘内容中是否出现求职歧视话语。如已婚已育有限、仅限男性(特殊岗位除外)、身高175cm以上、汉族等;

    2、招聘内容是否夸大、是否有虚假信息。如工资总额是2000元/月,但在招聘信息却是4000元/月;工作内容涉及有毒有害气体,却说工作环境舒适,对身体无任何副作用等。

    3、招聘信息是否合法。不得出现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件等其他证件。

    以上三种事项需要特别注意,尽管招聘信息的内容会给招聘效果带来影响,一旦员工入职发现其工作与招聘信息不相符合,招聘效果不仅会受影响,而且会有仲裁的可能。这在平常工作中因招聘信息与实际工作不相符合而仲裁的案件不在少数,用人单位应在内部的管理流程上下功夫,切勿为了吸引求职者而夸大招聘信息。

    劳动关系之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签订结束后,遵照相关条款进行实施即可。看起来较容易的条款,执行起来也是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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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资是否足额及时发放。合同上写明每月15日发工资,结果等到了月底,还未收到到款信息,这就需要用人单位检讨下自己,有责改善无则加勉。

    2、是否依法缴纳社保。员工自入职第一个月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缴纳社保,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位不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有以下两点需注意:

    ① 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开支,不缴纳社保,或者是针对于只转正的员工缴纳社保。自2008年之后,只要单位在员工入职第一个月不缴纳社保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只要记得缴纳社保具有强制性即可。

    ② 员工不愿缴纳社保。员工有时会和用人单位讨价还价,说自己手写一份弃保说明,出现什么后果自己承担,或是让用人单位把单位承担部分发给员工,员工自己缴纳等,不管是什么原因,作为一名HR,只要遵照自员工之日应当给员工缴纳社保即可,其他都可不理会。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出于我国实际的考虑,不能因此将就业也归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至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灵活就业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他们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灵活就业者在本质上并没有违背劳动关系排他性,因为灵活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是相互错开的,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只不过这“同一时间”更为灵活、更为具体而已。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