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新建工程规模越来越大,一个工程完全由一个承包商完成是非常困难或不可能的。因此,很多大中型工程常采用总分包的模式进行建设,现在,小编就整理出分包工程管理方法以及相关信息。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不足
1.现有涉及工程分包的相关法律文件,因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或法律效力太低而难以施行
如《建筑法》、《招标法》中禁止再分包的规定否定了多元化发包模式,并严重制约了工程分包的发展,而且与我国加入WTO以后的市场需求相悖。此外,多年来惩治转包、挂名和违法分包往往以罚代管,收效甚微。
2.二级市场尚未形成,分包主体培育不足
首先,二级市场定位的分包有形市场发展极不平衡;其次,政府工程和公有制投资项目中的工程分包招标,缺乏有效监管,造成许多漏洞;再次,由于分包主体的社会地位低下,导致某些总包商凭借其“上游”有利地位,对分包商任意宰割;最后,分包主体良莠不齐、素质偏低、人才匮乏和专业不精等问题普遍存在。在建筑市场上:一方面名为分包实则转包、挂名的现象盛行;另一方面规范的专业分包极不普遍,而违法分包、肢解工程又随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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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承包未成主流,分包难成“气候”
(1)长期以来,工程总承包这一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内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导致依附于工程总承包而兴起的工程分包,呈现“大河没水、小河干”的状态。
(2)部门封锁、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以及专业化协作水平等原因共同掣肘了工程总承包及其专业分包的发展。由于分包主体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分包活动大多游离于市场监管之外,客观导致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层出不穷,使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形同虚设。
工程分包管理的对策
(1)设立审查机构
即承包商企业设立审查分包队伍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该机构由熟悉工程施工和施工资质管理的人员组成,而且必须有熟悉施工资质管理的人员参加。
(2)证件审查
即审查机构对分包队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三证”)的审查。审查“三证”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必须证(施工资质证书)、照(营业执照)齐全才能依法经营。同时,只有取得安全资质证书,方能证明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齐全,安全教育实施,安全情况良好,才能保障施工安全;故“三证”不全的施工企业不是合法、合格的施工企业。审查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其同时出示“三证”的原件。二是“三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上述审查,有问题的企业均不能作为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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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地考查
对分包队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办公场所的规模、管理人员数量、管理制度、办公设施、资金数量、机械设备数量及状态,和其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建设业绩质量,企业履约和社会信誉等情况。
(4)确定分包工程内容
即审查机构对“三证”齐全、企业资质条件与“三证”相符、企业履约及社会信誉好的分包队伍,根据其施工资质证书副本中“承包工程范围”内容及部有关分包工程规定,确定其可分包工程的项目并予以公布。
分包工程合同条款的主要问题
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关系
FIDIC 合同条件(1987 年第四版,1992 年修订重印) 4.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获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这种同意不应解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将分包人、分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视同承包人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并为之负完全责任。”该条款实际上包含三层含义: ①禁止承包人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②工程分包应获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同意; ③总承包商应对分包商的行为负完全责任。
FIDIC 分包合同条件(1994 年第1 版) 第4. 1 款规定:“承包商应提供主合同(指承包合同) 供分包商查阅, ⋯应认为分包商已经了解主合同的各项规定。”同时, FIDIC 分包合同条件第款规定:“ ⋯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第 款规定:“此处规定不应被理解为在分包商与雇主之间可以产生任何私下约定。”这里包含4 层含义:
① 分包商与业主之间没有契约关系,双方既无合同权力,又无合同义务;
② 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直接向总承包商负责;
③总承包合同中有关分包工程的条款对分包商具有约束力,分包商应遵守或执行;
④总承包合同优于分包合同。
分包工程中总承包商的风险
总承包商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以自己挑选分包商。虽然总承包商在挑选分包商时处于主导地位,但也存在风险。可能会遇到分包商违约,不
能按时完成分包工程,使整个工程进度受到影响的风险,或者对分包商协商、组织工作做得不好而影响全局。如果一个工程的分包商比较多,这容易引起许多干扰和连锁反应,如分包商工序的不合理搭结和配合、个别分包商违约或破产,从而使局部工程影响到整个工程。
分包商的风险
由于总承包商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处于主导地位,分包商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总承包商往往利用分包合同向分包商转嫁风险,使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担的风险与享有的权利与总承包合同总的相应规定有很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在工程付款方面,承包商往往以自己没有从业主那里得到支付为由,拒绝给分包商支付。FIDIC 分包合同条件第16. 3 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承包商应有权扣发或缓发本应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d) 承包商已按主合同将分包商报表中所列的款额包括在承包商的报表中,且工程师已为此开据了证书,但雇主尚未向承包商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而这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该款说明如果是由于分包商的违约使总承包商未能从业主那里得到支付,则分包商应承担责任,也不能从业主那里得到相应的支付。但是,承包商因为会分包商的原因而未能干按时收到业主方面的支付,分包商不能因此同承包商一起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