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如何签证? 变更和工程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加强变更和签证工作是建设单位控制造价管理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也是现场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现在,小编就整理出工程管理方法以及相关信息。
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签证管理的措施
1. 挑选业务精、素质高的建设单位代表。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代表,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必须选择诚实可靠的人员担任。建设单位代表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爱岗敬业,精通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在合同条款规定范围内,正确使用手中权力,努力维护建设单位单位的利益,确保投资总目标的顺利实现。
2.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场签证制度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范领导、施工技术、预结算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只有责权利明确了,才能规范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行为,提高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3. 明确签证的权限。目前现场签证较普遍的方式是由承包商提出,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核定后予以签认。在合同中应约定现场代表的签证权限,对超过规定限额的签证应由更高级的主管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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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尽量减少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引起经济签证最大的源头。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图纸粗糙、材料规格档次不合设计标准、使用功能改变等原因都可导致设计变更。因此首先应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补项目内容,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设计变更,除非不变更会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其次认真对待必须发生的设计变更,对涉及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院、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单位总工程师共同签章认可方为有效。
工程签证在合同中的地位
目前工程签证没有一个统一的形式,一般都是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施工联系单、现场草签单等。中价协[2002]第106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对工程签证的定义是:按承发包合同规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上述工程签证定义的第一要义是承发包合同有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建设单位(发包人或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人或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条规定“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当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第条规定“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这两个条款都明确了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第二要义是双方代表的签认,一般是发承包双方授权的代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设置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项目经理职务,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职权范围。因此参建各方负责人的姓名、职权范围都应在合同中明示,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上述人员或职权范围发生变化,均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各方,不得因此改变或否决变化前的签证意见。《建设工程价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前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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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义是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这里关键是分清范围和责任,指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或归咎于发包人责任而增加的费用。
变更签证存在的问题
变更签证存在的问题,有的表现在施工单位方面,有的表现在建设单位方面,有时还会牵涉到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因此及时做好工程签证是对各自的利益提供有力保障。
就施工单位而言,一般通过研究合同的细节,熟悉合同单价或当定额及有关文件的详细内容。打“擦边球”,将在施工现场已经或即将发生,而在合同条款以及定额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及时以签证形式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交换意见,利用建设单位代表不了解工程结算知识的弱点来虚报、多报工程量而增加造价的目的。如当处理一些复杂、耗时长的合同外工程时,施工单位经常请建设单位代表、监理人员去现场,等时过境迁时再去作签证。
时间是签证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签证准确度的基础,这就要求各方代表就当时工程现场实际发生的事情进行准确测量、描述、办理签证手续,但是施工单位会忽略时效的问题,对现场签证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有时会因建设单位代表的口头答应,事后再补办,甚至在结算过程中还在补办签证手续。
甚至在现在签证工作中会存在着不正之风,有好处就办事,没好处就放着不办,或故意刁难,这样往往对施工单位带来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