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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于领会如何搞好工程建设的管理

    1如何搞好工程建设的管理

    监理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十分普遍。那么如何搞好工程建设的管理呢?现在,小编就整理出管理工程的相关信息。

    1.全方位实施工程监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

    2.监理收费标准的性质及其调整

    在市场经济发育完善的环境,监理收费似乎不需要由政府来插手、过问,完全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讨价还价来达成协议,这也是经济、民事合同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要求。但现在,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完全意义上的监理市场中的需求方还没有形成,监理市场有待发育、完善。

    3.业主的资格

    “谁投资,谁负责;谁决策,谁承担风险”,项目业主在本能上有这样的要求,即在投资、工期、质量上进行优化,争取更快、更好、更省地完成自己的投资项目,尽早投入使用以获取收益。

    在建设工程项目上,如前所述,业主的主要职责有:(1)筹集建设资金;(2)负责准备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厂址选择和拆迁等建设条件;(3)负责工程的监理、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自主决定各中标单位;(4)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或审定工程设计、工程概算;(5)审定工程项目的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审定工程项目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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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提高协会地位、强化协会作用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行业协会地位也将相应提高,协会地位也将得到加强。行业协会应在以下几方面发挥应有作用:(1)与政府部门协调,协助政府部门共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行业持续发展;(2)做联系会员单位之纽带,保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3)为会员单位提供工程信息服务。协会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帮助会员了解、掌握工程建设信息;(4)组织行业专家,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及标准合同条款;(5)协助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独立进行执业资格标准的确定,组织考核、培训工作。

    2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措施分析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精神,通过相应法规明确定义工程监理行业作为工程咨询行业的性质,据此明确其职业权利、责任与义务三者的要求和限制,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明确划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有资产为主的工程项目与社会投资项目的区别,当工程

    监理行业发展到一定的成熟程度,应当通过法规规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有资产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其规定的合理性根据在于政府作为政府项目投资主体和当前体制下的国有资产授权管理者的身份,有权对该范围内的建设投资项目规定相应的管理模式,以防止项目运作中具体的经营者可能的损害政府资产和国有资产的行为。淡化监理行业对社会投资主体和非社会投资项目具体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的义务,必须明确行为者责任自负的原则,突出强调监理行业守法、诚信、公正、科学,以及积极、独立的职业行为准则。

    2、进一步拓展工程监理的覆盖范围就目前情况来看,工程监理工作大多只是在工程的施工阶段,没有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工程监理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要想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快速稳定发展,必须要进一步拓展工程监理的覆盖范围,让监理工作覆盖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等,真正实现工程的“多方位、全过程”的监理。就目前情况来看,受到相关规定的制约,我国工程监理工程很难达到全过程监理目标。但是,在每一个具体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可以在充分考虑业主要求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工程监理的覆盖范围。与此同时,还要促进监理工作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实行职能分工,比如逐步实行设计监理制度、招投标监理制度等,提高工程监理工作的效率,进一步提高监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最大程度上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成本,实现工程监理行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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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改变监理行业的市场进入门槛机制,淡化监理行业的以企业资格条件为主的控制机制,

    强调监理行业以专业人员个人资格条件为主的职业准入机制。作为示范导向,首先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淡化监理行业市场招标中的监理费用财务竞争色彩。探索以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为主、服务费用为次的监理行业项目前评价及项目后评价机制。在此类评价机制建立并成熟后,通过一定的认证或特许资格机制,建立监理行业进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有资产为主的工程项目的门槛。作为示范导向,首先在政府项目巾根据客观条件积极提倡与国际项目管理体系接轨的委托管理服务模式。在国内监理行业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可首先引进委托国际上有良好声誉和业绩的工程管理咨询公司或通过中外合作方式进行示范性运作。通过政府示范项目,组织国内的主要社会投资主体国内业绩相对较好的监理企业深入学习和研究现代化的项目管理操作模式。通过市场的逐渐认可,建立监理行业客观的服务费用社会期望。

    3监理与工程建设各参建方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不应越过监理单位而直接进行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委托合同,在建设单位授权的范围内,遵循和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依照国家、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建设计划、施工合同等进行监督和管理。为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使整个项目管理组织和谐一致,使每一个参建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按既定的目标有序进行,促进工程建设目标的最终实现。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按照建设监理规定,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他们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确立的,合同中明确授权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力。施工单位在按施工合同的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应该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合作与方便,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监理单位与设计院协调

    在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设计监理时,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没有委托设计监理时,双方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监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和设计院协调处理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设计单位的有关变更设计单等文件须通过监理单位下发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也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与质量监督的协调

    质量监督机构与监理单位的工作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但两者在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方面有原则性的区别,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是社会行为,对于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监理有权制止,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建设监理是发生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质量监督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