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如何开票?下面是有关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
营改增前,有不少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在索取各种成本发票时,往往存在成本发票上的抬头是“某某项目部”的名字的现象。
营改增后,由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符合“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四流合一的关键要件,绝对不能索取发票抬头是“某某项目部”名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的发票开具和管理如下:
发票开具的原则
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合同相匹配。
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相匹配,是合同流与票流相统一的重要体现。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不相匹配,则要么是不符合发票开具要求的合规发票;要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是假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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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项目部的所有交易事项都是总公司队外签订的合同,所以营改增后的所有成本发票,必须开具发票抬头是总公司的名字,绝对不能开具发票抬头为“某某项目部”名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开具管理要点
必须在合同中有发票开具条款加以约束
营改增后,为了更好的管理发票开具,必须在所有的合同中都必须增加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主要约定以下内容:
(1)发票开具的时间;
(2)发票开具的内型: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3)发票开具方开具假票或虚开发票承担的责任。
一般计税方法、简易征税方法项目混合材料发票开具
如果建筑企业采购建筑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则必须在采购合同中分别约定材料供应商供应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建筑材料数量、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建筑材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建筑材料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采购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发票开具
根据[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特别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重要关键条件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换句话说,如果施工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就不属于“专用于”的情形,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分析,建筑企业采购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其他周转材料,则要求供应商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易计税项目的成本发票开具
由于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所发生的所有成本,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发票开具条款:供应商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汇总开具材料发票、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务用品发票的要求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基于此规定,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因此,建筑企业在采购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和运输劳务时,如果供应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摘要里填写“材料一批”、“设备一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和“汇总运输”时,必须在合同中发票条款一项中约定:供应商和运输方必须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运输费用“一票制”和“两票制”的开具
运输费用发票的“一票制”是指运输费用与材料采购费用开在一张增值税发票里,运输费用含在材料价格里,按照税率17%开具的一种开票方法。而“二票制”是指运输费用和材料采购费用各开一张增值税发票,运输费用按照11%开具,材料费用按照17%开具的一种开票方法。
2营改增后建筑公司开具发票的技巧
一 违约金和罚款的发票开具技巧
当分包收取总包人的违约金时,则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金。总包收取分包人的违约金,则向分包人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包从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下分包人应承担的罚款,则向分包人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 分包工程中的发票开具技巧
一般在施工分包工程中,有四种类型的发票开具技巧。
第一、如果分包人是个人,只能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只能抵扣3%;
第二、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只能开具建筑业增值普通发票,总包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第三、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开具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总包可以抵扣进项税;
第四、如果分包人是被挂名的一般纳税人, 则总包应向被挂名方支付工程结算款并向挂名方索取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
三 当收取业主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时
首先什么是价外费用?纳税人的营业额又是怎么计算的?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改增之后,当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时,依据税法的规定,是一种价外费用,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业主扣留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时
营改增之后,当房地产企业扣留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时,建筑企业必须一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房地产公司;因为质量保证金和建筑企业施工所用的水电费是一部分,如果业主是非房地产企业,那么必须向非房地产企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 当与业主已经办理工程进度结算,但是未收到工程结算款
工程完工,当施工企业与业主已经办理了工程进度结算,但是并没有收到工程价款,这时候应该怎么来开具发票呢?以工程结算书里面有没有明确未来收款的时间,分为两种开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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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明确了未来收款的时间,则等到今后收到工程款时,给业主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只针对已经收到的工程款部分开增值税发票给业主。
第二种是没有明确未来收款的时间,则给业主开全额结算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 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给施工企业时
当施工企业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时,劳务企业向施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必须分别注明: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最后劳务企业向施工企业收取全部价款,应该全额开具发票,并且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中分别注明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七 施工企业租用机械设备时
建筑施工企业部不同的纳税人租用机械设备时,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不同。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向个人租赁建筑设备时,则个人到税务主管当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公司抵扣3%的税率;
第二种是向工程租赁公司(小规模纳税人)租赁建筑设备,则租赁公司给建筑公司开11%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种是向工程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租赁建筑设备,则租赁公司给建筑公司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 沙石料的发票开具技巧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想获得沙石料的发票,必须到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沙石厂去采购沙石料,才可以获得17%的增值税抵扣。当然也可以到当地税务主管当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金,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和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九 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发票开具技巧
营改增之后,为了让建筑施工企业避开税收风险,项目部的材料采购必须与货款支付相分离,项目部材料采购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律部门进行审查签订,经相关负责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依照采购合同付款给供应商。
3建筑公司怎么申请开票
建筑公司开发票步骤:
一、纳税人到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付款方(建业公司)对建安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建安合同。
(2)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如果一个人名义代开发票,只需要身份证即可)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税收问题
税务机关一般实行“一窗式”服务,采取“先缴税、后开发票”的原则,缴税、代开发票都可以在一个征收窗口完成。税负大约在%左右。
建筑业属于营业税,
是应纳营业税税额与营业收入的比例。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营业税的税率,是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经营业务,按照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程度、基本保持原总体税负水平、简便的原则进行设计的。
具体税率分为4档: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业、文化体育业4个税目的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8%,现行为5%;
(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3个税目的税率为5%;
(4)娱乐业税目的税率为5%至2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建筑行业怎么申请开票?总结:如果手上有建筑业发票就自己开,没有就去地税代开,代开需要带合同复印件,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对方企业的税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还有带上公章。
4建筑安装企业的混合销售如何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包工包料建筑工程,工程中提供的材料属于外购而非自产,不属于上述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全额依上述规定缴纳营业税,这与材料所占比重没有关系,应按规定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