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发票发生销售退回如何做账?下面是关于销售退回开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哦。
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后,应按照有关的原始凭证,办理产品入库手续。
1、凡是本月发生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无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均应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并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已经结转销售成本,同时应冲减同一月份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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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确认收入的发出商品的退回按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内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时,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发生的销售折让,也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即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销售全额确认收入和计算销项税额;在发生销售折让时,红字冲减销售收体(或记入“销售折扣与折让”和销项税额。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或贷方红字登记)账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贷方红字登记)账户,同时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借方红字登记)等账户。
2销售退回对开增值税发票有什么风险
案例:
一建筑工程公司有一笔建材销售退回业务,因为举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程序比较繁琐,购销双方决定让退货方再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此作为购进然后又卖给原售企业。而且,为了完成销售KPI,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和另外一家企业对开发票,这样双方同时有销售入账,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以及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发现这种情况后,按照相关规定,责成购货方对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并对虚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购销双方进行处罚。
其实销售退回和正常销售是完全两种业务。如果销售退回,《增值税暂行调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如果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况,要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它的进项税额。这说明,不论有没有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害,虚开的发票都不能作为合法的抵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收入,且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企业一旦有销售退回的现象,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开具,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上是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售票方都不能用虚开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凭证非法,应调增其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所得额,补交企业所得税,并依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条例进行处罚;对于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要对企业的虚开行为进行惩处。如果情节严重,要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3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应将原发票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会计处理,而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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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4发生销售退回的处理方法
发生销售退回的处理方法如下:
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处理办法视以下情况而定:
1.购货方发票未入账、销货方发票也未入账的,则必须收回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2.购货方发票未入账、销货方发票已入账的,则必须收回原发票,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冲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粘贴在红字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4.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5.销货方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上述第1、2点除外)、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并作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