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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于知道工地如何开票

    1工地上的开建筑材料发票怎么开

    工地上的开建筑材料发票怎么开?以下是工地开票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带上合同和相关证明文件,去施工方当地地税部门开。

    你要当地税务局开,或是去你购买建筑材料那个公司。要求他给你开发票凭证。

    建筑材料发票也是一样,但建筑材料一般用在工地等方面。为最终销费处,所以建筑工地一般用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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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当然是会计凭证了,用来确认企业购买材料和明确双方经济责任,建筑业、制造业企业都可能用到

    开建材发票要交的点数

    开发利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重要资源品为课税对象,旨在消除资源条件优劣对纳税人经营所得利益影响的税类,包括矿产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1)原油~元/吨

    (2)天然气~元/吨

    (3)煤炭~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元/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元/吨

    (7)盐:固体盐~元/吨

    液体盐~元/吨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2施工单位收入和开票问题

    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

    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由此可见,建筑企业从事的建筑工程劳务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其一,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工程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其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其三,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施工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应该开具建筑业发票。

    3工程款发票怎么开

    开工程款发票就是建安票。

    1、如果你们是单位,把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带上,去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记得先办理《建筑安装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外出管理证明》,注意没有《外经证》是开不了的,没有《个税证明》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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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你是以个人名义开,带上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到你做工程的地方的税务局去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建安税及附加等税金。

    如没有合同也没关系,你需要跟你发生业务的单位给你出具一张证明并加盖公章,凭这个证明和你的个人身份证就可以去税务局开票了。证明的大概格式如下:

    证明

    某税务局:(此处填身份证归属地的税务局名)

    兹有某某,某某地人(此处填写身份证的姓名与地址信息),为我公司提供某某业务,金额为某某元。因其无法向我公司提供发票,我公司特证明此业务属实,请贵局给予开具发票。

    落款、加盖公章

    某年某月某日

    4工程发票开具的方法

    (一)办理地点

    地税各办税服务大厅

    (二)报送资料

    (1)规模(工程价款50万元)以下的:

    1)代开发票申请表(需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合同复印件;

    3)施工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付款证明原件(需双方加盖公章);

    5)外经证原件(外来建筑);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规模(工程价款50万元)以上的或分包工程,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

    1)施工方项目登记表、建设方项目登记表(需盖章确认);

    2)付款证明原件(需双方加盖公章);

    3)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对按规定不需要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有分包的还需提供总分包合同,分包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税票原件、复印件。

    注:相关表单可在市地税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三)需要征收以下税种

    1、营业税: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的3%税率计征;

    2、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7%或5%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3%征收;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1%征收;

    5、企业所得税(对核定征收企业、单位征收,外来建筑企业就地预缴):

    1)核定征收企业、单位

    应纳税额=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8%或10%(应税所得率)*25%(税率)

    2)省以外外来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苏国税发〔2010〕108号)

    6、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及外来建筑企业征收):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2%附征;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3%附征;

    3)对市范围以外外来建筑企业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1%核定征收;符合地税函〔2008〕167号文件相关规定条件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就地实行查帐征收。

    注:若是单包合同,须将甲供材料金额并入工程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发票金额仍开工程收入金额)

    (四)办理时限

    规模以下:资料齐全,完税后当场办结;

    规模以上:工程项目登记需经税收管理员调查后,方可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