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销售方式如何开票?下面是有关销售开票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从17%、11%调整为16%、10%。国家税务总局在解读此文生效时间节点时强调: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因此,5月1日后确定开具发票是适用原税率还是新税率,关键在于判断开票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务中,如何确定以下三种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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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预收款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4月30日前预收款项,5月1日后发货,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5月1日以后,则按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发生预收款项时已经开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则不能再更改税率,如果5月1日后解除销售合同,应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例如:A公司约定从B公司收取预收款,预收款于4月30日前到账,没有开具发票, A公司于5月1日后才发货,因此,A公司应在5月1日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A公司应B公司要求,在4月30日前开具了发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只能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对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销售,或提供租赁服务,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开票人只要在4月30日前预收款项,即使5月1日后才发生销售行为,仍需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因此如果应税行为发生在4月30日之前,开票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是在4月30日前还是5月1日后来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即使实际上是5月1日后才收到货款,也需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则应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在4月30日前提前收到了货款,仍然应按照原税率开票。
例如:C公司约定向D公司赊销货物,D公司在4月30日前付款,但D公司因某种原因在5月1日后才付款,则C公司仍然应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税法规定于货物发出的当天或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只要开票人在4月30日前已经发出了货物或提供了服务,就需要按照原税率开票,不再考虑实际收款时间的问题。
2预收款的销售方式应该如何开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从17%、11%调整为16%、10%。
5月1日后确定开具发票是适用原税率还是新税率,关键在于判断开票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务中,如何确定采取预收款的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4月30日前预收款项,5月1日后发货,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5月1日以后,则按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发生预收款项时已经开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则不能再更改税率,如果5月1日后解除销售合同,应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例如:
A公司约定从B公司收取预收款,预收款于4月30日前到账,没有开具发票, A公司于5月1日后才发货,因此,A公司应在5月1日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但如果A公司应B公司要求,在4月30日前开具了发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只能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对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销售,或提供租赁服务,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开票人只要在4月30日前预收款项,即使5月1日后才发生销售行为,仍需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3增值税发票分类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具体到增值税发票而言,主要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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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除此之外,目前一些企业手中可能还会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这意味着,纳税人获取的货运专票最迟开票日期是2016年6月30日,且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4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认证吗
不是的。根据规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同时,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事项、简易征收事项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事项的进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具体有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操作。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不动产使用寿命较长,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购买初期可能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而以后有可能转为用于应税项目。根据新税法规定,在转为应税项目时,不动产可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计算抵扣的基础,是购买不动产时已经认证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进项转出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