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关于成品油新政以及开票操作流程的内容,希望可以为大家带来帮助哦。
	1. 哪些发票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和卷票)
	2. 成品油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图片0]
	(1)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2)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3)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数量”栏必须录入、“单位”栏必须选择“吨”或“升”;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数量”栏必须录入(卷票没有单位选择项,默认数量的单位为“升”);
	(4)所有类型的成品油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
	(5)所有类型的成品油发票必须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例如*汽油*汽油
	3. 成品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1)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2)开具成品油红字专票时仅能选择“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方式开具红字发票。不支持自行录入红字发票信息表方式开具红字发票。
	4. 发票作废
	成品油生产或经销企业可以在发票作废功能对当月开具且没有抄报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不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2成品油开票常见问题和解答
	1、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品油经销企业如何录入库存和对外开具成品油发票?
	答:对于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品油经销企业,由于进项发票统一由总机构取得,而销售时由分支机构对外开票,存在企业进、销项不匹配的问题。总局将统一开发特殊模块,以“建群”的方式将总机构进项数量向各分支机构进行分配,并支持进项的回退和重新分配,确保分支机构开票时系统中有足够的限额。
	2、乙醇汽油调合企业应按哪种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答:乙醇汽油调合企业属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应申报消费税。但考虑到这类企业的特殊性,乙醇汽油调合企业按照成品油经销企业的“以进控销”方式进行征管。
	3、成品油经销企业在录入期初库存时有何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答:一是成品油经销企业在录入期初库存时,一旦在系统中点击“确认提交”后,系统中的库存录入模块将自动锁死,库存数据再无法修改。二是成品油经销企业务必最迟于3月10日前完成期初库存的录入,逾期系统将锁死,无法录入。
	4、申报比对分哪两个阶段?
	答:1.申报比对过渡期(4月1日-5月31日):所属期3月-4月为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比对过渡期,申报比对仅对纳税人销售数量进行比对,不对抵扣数量进行比对。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纳税人自查原因,直至比对相符后,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锁。
	2.全面申报比对(6月1日起):自所属期5月起,消费税申报对纳税人销售数量和抵扣数量实行全面申报比对。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纳税人自查原因,直至比对相符后,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锁。
	5、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勾选确认有何关系?
	答:成品油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与增值税电子底账勾选平台是独立的系统,应分别进行勾选。成品油经销企业除了在开具成品油发票前,要通过成品油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操作,由电子底账系统生成购方“成品油购销情况明细台账”外,在增值税申报前还应通过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对用于增值税申报的进项税额进行勾选。
3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自2021年3月1日起,您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和卷票)。(尽快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图片1]
	5、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成品油销售必须要录入库存(包括2021年3月1日的期初库存数和以后购进油品数量),然后开票系统才能开出来增值税专用发票。
	6、发票打印保存时,系统自动检查本次开具的数量不得大于同类型成品油的可开具库存数量。
	7、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
4纳税人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的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号)中第一条:“(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