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怎么办?下面是关于增值税专票开票信息开错处理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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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若非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现开具有误或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则需要纳税人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上月的发票企业在系统中按实际情况选择理由;隔月的发票只能选择“购买方拒收”。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了一张怎么办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3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开票错误怎么办
如果是上个月开错的发票,是不可以作废的。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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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用来回跑税务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里,销售方申请理由的选择:上月的发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理由2选1;隔月的发票,只能选择“购买方拒收”。上传《红字信息表》后,就可以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来开具红字发票。
已认证的发票《红字信息表》由购买方发起,到时购买方会把“红字发票信息表编码”给到销售方,用来开具红字发票。同时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销售方申请开具的红字发票自行留存。购买方申请销售方开具的,记得把抵扣联和发票联给对方。
红字发票不需要认证,次月申报时进项转出就好。
4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号开错了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号开错了,对方无法认证,如果符合作废条件,可作废发票重新开具,如果不符合作废条件,先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回,然后再开正确发 票。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