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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于领会混合经营如何开票

    1混合经营如何开票

    混合经营如何开票?以下是关于混合经营如何开票等等的介绍,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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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

    我公司请供电公司提供并安装一套供电设施的设备,涉及部份土建业务,但土建部分金额较小,对方开具工程发票给我司,合理吗?我司能不能要求对方对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安装部分开具工程发票?请问怎样操作比较合理?

    专家回复:

    对方提供的是混合销售行为,由于不可能是销售的自产货物,所以要么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要么缴纳营业税(开具建筑业发票),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开具建筑业发票)。

    所以是开建筑业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取决于对方是建筑企业还是货物销售企业。

    专家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混合销售营改增典型问题点评

    1、钢构等企业混合销售问题如何纳税?

    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判断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因此,对于钢构等企业,如果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的,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对于钢构生产企业应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购买钢构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个问题在《正确理解混合销售 不纳糊涂税》中已作了详细分析。对钢结构生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增值税处理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二者所依据的政策不同。对钢结构生产企业同时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的混合销售业务,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对建筑企业购买钢构进行施工的混合销售业务应按财税文的规定,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2、酒店业视同销售问题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作为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酒店明码标价提供的餐饮服务、橱窗内销售物品、房间内餐饮迷你等,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宾馆、酒店迷你间物品、服务的税务处理,只有是明码标价的都应按兼营来处理,否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3、生产企业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如何处理?

    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按主业确定适用税率。

    4、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等商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能否认定为混合销售,需要看是否是一项业务的派生业务。如果提供的业务是物业管理服务内的职责,则可以作为混合销售,适用于物管费税率。但如果属于单独的有偿服务,应当视为兼营,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3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可以开不同税率的发票吗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改增”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贷款的同时收取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涉及的运输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以上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和运费一并征收增值税,对运输劳务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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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以后运输劳务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上述业务不再属于混合销售,提供运输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应当分别缴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但如果运输劳务与货物销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应当从高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1、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并负责运输,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收取货物价款(不含税)元,运费1300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假如甲企业不在“营改增”试点范围,则向乙企业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甲企业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运费应当与货款一并征收17%的增值税。

    4混合销售业务应开具何种发票

    我公司在国内有一家公司(简称A公司),该公司从事钢结构件产品生产,是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生产制造的产品应交纳增值税。但是,A公司生产经营中遇到税务麻烦。

    现有国内一公司建设厂房,全部是钢结构,A公司替制作钢结构件(在A公司经营范围内),并顺利将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该工程项目已立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按道理,A公司应开出增值发票,向对方收款,可是问题出来了。对方公司所属的税务局不予同意,一定要A公司在该地开地税发票方可。这样一来,如果A公司在对方税局开地税发票,A公司所在地国税局不同意(要开增值税发票);A公司如果开增值税发票,对方公司不收,并不予付款。A公司是否应该又要承担国税(17%的增值税),又要承担地税(5%的营业税)?到底应该开出什么样的发票才可以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这里所称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

    你公司在国内的一家A公司,是“从事钢结构件产品生产,是一般纳税人”,若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负责钢结构的安装,按上述规定,A公司的此项销售行为,为混合销售行为,因A公司是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所以,A公司此项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至于发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88号)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普通发票。因此,A公司应使用其所在地国税征收部门管理的货物销售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