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费如何开票?以下就是补偿费如何开票等等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图片0]
	我公司在接受对方劳务的过程中,对方单位对我方设备的补偿费如何开发票?
	在装卸过程中,由于对方单位装卸操作不正确造成我方操作设备中的一部分配件的损坏。该部分配件为我公司自用,只用于在装卸货物过程中把零散货物捆绑后用吊车装(卸)入(出)船仓的,相当于菜市场里卖菜大娘用的杆秤,被损坏的部分相当于杆秤的托盘(这个比喻比较形象)。
	1、我们公司是一个物流企业,该部分配件以固定资产的方式入账。
	2、我公司已把应收的赔偿金从对方单位应付给我单位的其他款项里扣除,对方单位要求开具相应的发票,不要收据。
	3、合同里面双方已经约定在该情况发生后的赔偿事项(操作过程中损坏设备的赔偿计算)
	4、咨询过税局相关问题,税局称凡是赔款无论地税还是国税都无法代开此类型发票。
	收到的补偿款应该开据收据,不能开发票。
	收到的补偿款这种情况不属于发票事项,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对方的赔款,不是你们的销售收入,而是你们的损失补偿,所以你们不应该按收入开发票给对方,应该是按赔偿所得开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统一收据给对方。
2补偿款应该如何开票
	1、先要看是什么性质的补偿款。
	如果是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则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销售方应将获得的此赔偿款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并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2、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可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在不同栏次中注明,也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需将收取的价外费用与所销售的货物一同确认收入,适用相同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所购进货物若是符合抵扣规定的,支付价外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同样可抵扣。
3赔款可以开具发票吗
	赔款可以开具发票。
[图片1]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另外《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由于企业收到的赔款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范围,不能开具发票。在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违约金收款收据之前,企业应当以经济合同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开具收款收据作为财务凭证。
	税务处理方面,贵公司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赔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但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收到的赔款,应当作为“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4客户已开增值税发票质量索赔款如何计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修订的通知》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货物后,向购买方支付的质量索赔款,实质上属于发生销售折让,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