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产品如何开票?下面就是进口产品如何开票等等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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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公司代理国内客户进口产品, 代理合同内容:货款+服务费。货款是由我司收人民币, 再由我司付外汇。货款这部分发票我公司不会开给国内委托客户的。我的问题是: 国内客户要发票做账, 除了进口增值税发票作为他的进项抵扣发票,货值发票能不能用进口报关单+国外供货商的DEBIT NOTE一起当做采购发票入账?谢谢!
回答:因为是代理进口,则在进口报关是注明“代理进口”,且报关单上写代理公司和被代理公司两个名称,则对于货款部分,海关将开具代理公司和被代理公司双抬头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张发票被代理公司可以直接拿去抵扣,代理公司可以另外开具服务费发票给被代理公司。
附:发票保管及丢失被盗处理
要建章立制;设置台账;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10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取得的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已开具的存根保存10年,期满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出入国境。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2销售农产品如何开票和抵扣
问: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原来小规模纳税人开的是通用机打票,票面上没有税率,一般纳税人直接按照票面上价税合计金额乘以13%进行进项抵扣。现在通用机打票升级为增值税普票,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飙,税率3%,能够抵扣多少的进项税额如果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飙,能够抵扣多少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飙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飙或者销售发飙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飙,税率为3%,按照价税合计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飙,按照票面的税额进行进项抵扣。
3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1、“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2、其他栏次填开要求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3、“购买方”栏填开要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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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4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四、五条规定:
1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3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4 这种汇总代开,仅指保险企业向保险代理人支付的佣金费用,由于保险代理人人数众多,为提高效率,由保险企业代保险代理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可以称为「开票对象的汇总」。
5 简言之,保险公司向多个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不用他们分别去税务机关代开多张发票,只需由保险公司汇总代理人的详细信息,合并代开1张发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