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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于晓得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区分

    (1)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从权益工具的发行方看,权益工具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内容,例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图片0] (2)企业发行金融工具时,如果该工具合同条款中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那么该工具应确认为权益工具。 (3)如果企业发行的该工具将来需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还需要继续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①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②该金融工具需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4)企业在进行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区分时,还应注意以下六个方面。 ①某项合同是一项权益工具,并不仅仅是因为它可能导致企业获得或交付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企业可能拥有获取或交付一定数量的自身股份或其他变动的权益工具内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其中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股份或其他变动的权益工具的数量是通过使这些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恰好等于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来确定的。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本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变量的变化(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而变化。 ②在一项合同中,如企业通过交付(或获取)固定数额的自身权益工具以获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合同是一项权益工具。 ③一项合同使企业承担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时,该合同形成企业的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赎回所需支付的金额的现值(例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的执行价格的现值以及其他可赎回金额的现值等)。即使合同本身是一项权益工具时也是如此。 ④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或具有类似特征的金融工具,应分不同情况,注重其实质进行分类。对于发行时附带各种不同权利的优先股,企业应评估这些权利,以确定它是否呈现金融负债的基本特征。例如,在特定日期或根据持有方的选择权可以赎回的优先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因为发行方有义务在未来将金融资产转移给股份持有方。如果合同要求发行方有义务赎回优先股,即使发行方可能不能履行该义务,不论是由于资金缺乏、受法令限制,还是利润或储备不足,都不能取消此项义务。发行方赎回该种股份的选择权并不满足金融负债的定义,因为发行方并没有现时义务转让金融资产给股东。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赎回股份完全取决于发行方的意愿。但是,当股份的发行方作出行使权利的选择后,通常是通过将赎回股份的意向正式通报股东,这时将产生一项义务。 ⑤《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如果可认定合同中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发行方应当将相关金融工具合同确认为权益工具。只有在发生了极端罕见、显著异常和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情况下才能以现金或可变数量的企业自身股份进行结算时,就属于这种情形。与之相类似,合同可能规定在企业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时,不能以固定数量的企业自身股份进行结算。但是,只有这些情况的发生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企业才能将这一合同划分为权益工具。 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考虑集团所属企业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承担了以其他方式结算的义务,如是,则该结算方式将导致该工具归类为金融负债。假定集团中的一个子公司发行一项金融工具,同时其母公司或集团中的其他企业与该工具的持有方达成了其他附加协议(例如担保),则该集团的股利发放或股份回购有可能受到某种限制。尽管子公司在没有考虑这些附加协议的情况下也可能对这项工具进行合理的分类,但为了保证合并财务报表从集团整体的角度反映所签订的合同和相关交易,对集团内其他企业与该工具的持有方之间的附加协议的影响应予以考虑。只要存在这样的义务或结算条款,该工具(或其中与上述义务相关的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才应归类为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