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本金如何开票?下面是融资租赁本金如何开票等等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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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租赁(出租人角度)
第一种开票情况:本金一次性开,利息按还租期次分别开。
还款期初 :为承租人所需偿付的本金部分一次性开出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承租人支付的手续费(融资租赁咨询服务费)一次性开出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承租人分期支付手续费(融资租赁咨询服务费)亦可以按期开具;
为承租人开具每一期还款的利息部分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还款期限的期末一次性为承租人开留购价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开票情况:根据承租人偿付租金的现金流装款按期回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还款期初,为承租人的首付款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证金开收据;
手续费6%的增票;
还款过程中期中:租金金额相同的发票17个点;
还款期限结束时,留购价格17个点的发;
保证金17%的发票(如果保证金用于租金抵扣)。
二、售后回租(营改增后税率为6%)
期初:0税率的本金部分发票,手续费6%,其中每期租金利息部分的6%的票。
期末:留购价的6%,保证金收据,保证金(抵充了租金的部分)的票。
2融资租赁直租如何纳税
融资租赁公司既有融资需求又有资产出表需求,因此以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应收租金)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空间非常广阔。另一方面,备案制的实施也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开展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该会呈现大爆发的状态。
在没有将融资租赁合同债权资产证券化的情况下,以有形动产为例,融资租赁的主要需要交纳的税种有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增值税是融资租赁的难点,目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已经营改增完毕,需要交纳增值税。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而言,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不是进项税额,而是“销项税额”中销售额的“减项”。
因此,上述环节中,出租方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收到的价款-借款利息-相关税费
差额征收需要对差额部分提供扣除凭证。扣除凭证一般是指发票、完税凭证或其他。
关于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税法并未对什么是借款、发行债券利息进行定义。实践中对利息支出能否抵扣关键是看相关的凭证。税局认可银行开具的利息发票,对银行回单或其他凭证持保留态度。需要和当地税局进行沟通,以争取有利的税务处理。
对于销项税额中销售额的“减项”,可以与税局沟通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0,只是作为凭证)。对于其他销售额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为名目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印花税
印花税是就合同缴纳的税种,该交易过程涉及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购销合同中,双方按购销金额的%缴纳印花税。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而言,根据出租方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按%到%不等。
3、所得税
对承租人而言,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可以纳入账面折旧,但由于所得税会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不同,会导致有时间性差异。具体表现在头几年上需要纳税调增,后几年上会纳税调减。
3预收1年的租金并且开据了发票如何确认收入
预收一年的物业费,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未开具发票的,在未提供物业服务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应在每月提供物业服务后确认增值税收入。
分期确认税金收入的条件
出租人选择分期均匀确认收入的租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跨年度。
二是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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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例,该企业既可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在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时确认200万元租金收入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处理的结果是税法与会计不存在时间性差异,也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分期确认1000万元租金收入,这样处理的结果是税法与会计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应在2009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800万元,在以后4个年度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在选择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确认租金收入时,虽然出租方是按全额在预收收入当年计征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也就是说,承租方预付的租金并不能在支付当年一次性扣除,而应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4有形动产租赁开票小规模年限额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所谓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另外,此次营改增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103%”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如果某公司在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后,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为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快速适应小企业会计准则与营改增带来的变化,为企业创造效益,畅捷通会计家园举行了一系列的关于一般规模纳税人的专家视频讲座。在讲堂栏目中参加学习,财税专家为小规模纳税人解读当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