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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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投资时的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即应按该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处理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收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1)根据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并经调整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科目),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根据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并经调整的净亏损应作相反处理,但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还需承担投资损失的,应将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权益(通常指长期性应收项目)的“长期应收款”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由于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已包含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而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必然使净资产减少,因此,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科目)。
3.投资企业在具体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这里所指“投资账面价值”是指该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去该项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2)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如果损益调整明细账户不够冲减,可以冲至损益调整明细账户出现负数,但不能冲减其他明细账户。
(3)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4)确认应分担亏损时的顺序为:首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如果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应以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减记“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失;经过上述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利润的,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4.可按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定投资损益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原因。
(1)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
(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5.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处理
在采用权益法核算外,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应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动除了实现的净损益会影响净资产外,还包括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增资扩股等。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应根据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将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入“投资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