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薪酬的内容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职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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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工资是职工运用其知识和技能、耗费其时间和精力、付出一定的劳动的一种补偿。此处所指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它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
(2)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集体提供的福利,如补助生活困难的职工等。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4)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其拥有的资产以供使用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类似医疗保健服务等。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即辞退福利。辞退福利是指由于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实施重组、改组计划等原因,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如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上所指“职工”,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未订立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的人员,但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视同企业职工处理。
2.职工薪酬确认和计量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除辞退福利外的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做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成本。
(3)上述两项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4)辞退福利的确认。辞退福利如果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
①企业已经制订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②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职工薪酬的计量依据职工薪酬的不同内容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确定。在确定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时,部分薪酬是国家或企业统一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包括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向工会部门缴纳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上述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计提。
(2)国家或企业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计算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的差异,综合考虑物价变动、具体实施的职工薪酬计划等因素,对下一会计期间预计金额进行调整。
(3)非货币性福利金额的确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
(4)辞退福利的计量。辞退福利的计量分为两种情况: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具有不确定性,应当按照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并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
3.应付职工薪酬的账务处理
为了总括反映企业与职工薪酬的结算及分配情况,应设置“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该账户是负债类账户,贷方反映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职工薪酬,借方反映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职工薪酬及代扣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职工薪酬。另外,该账户应分别“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进行明细核算。
(1)货币性职工薪酬的核算: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例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保险经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非货币性职工薪酬的核算:非货币性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以其生产或外购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