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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于发现什么是社会保险

    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它的保障对象是劳动者。它所承担的风险最多,包括劳动者在全部生命周期中发生的使他们失去工资收入的生、老、病、伤、残、失业等所有风险。
    [图片0] 一、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也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这些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继续达到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劳动者生活安定的一种制度。 2.社会保险的特点 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制的社会保障,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关的原则,必须尽到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才能享受收入补偿的权利。与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相比,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通过国家立法推行,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必须参加。 (2)互济性,参加者定期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当其中有人遭遇风险而受到经济损失时,可以按规定领到一定数量的保险金,实行风险分担、互助共济。 (3)储备性,参加者按规定缴纳费用作为基金,储存待用。就个人而言,相当于为自己储备了一笔费用;就社会而言,也是一种储备基金。 (4)补偿性,社会保险给予参与者的物质帮助,限于收入损失的补偿,而且只是一定程度的补偿,即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3.社会保险项目 造成劳动者失去收入来源或生活来源的风险有许多种,因此相应的补偿也有多项,这就是社会保险项目。设置社会保险项目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因此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险项目也不尽相同。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普遍推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立法强制实行、费用多方共担、广泛的社会性等特点。 2.我国的养老保险 (1)我国养老保险的组成 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随着《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颁布,从此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即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即由员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2)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最高层次。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基本养老金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计算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是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也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组成部分。 (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来源有两种:一是完全由企业负担,员工退休时,企业按规定支付员工养老金;二是由企业和员工共同负担,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金的支付形式有三种: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一次性和定期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三、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的概念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保险期间的待遇、致残待遇和离休人员、老红军、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 2.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补充医疗保险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与商业医疗保险相比,补充医疗保险的最大好处是:个人承付的医疗保险费较低,而患病后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增加,形成较为可靠的保障。我国的医疗保险实施多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医疗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间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差异过大,因此需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公受伤、患病、致残或死亡,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在我国享受工伤保险的条件,除劳动者属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适用的企业、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投保外,劳动者只有在出现工伤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职业病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公死亡待遇等。 五、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是强制性。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筹集的失业保险费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